2021青少年犯罪处罚原则有什么?
1、从宽处置的原则
依据《中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与从轻的幅度,则依据具体案件确定。依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不同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如此,才能完整地体现和达成国内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依据《中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需要,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推行犯罪行为的时候。假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国内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重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满18周岁的人因为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紧急、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适合适用死刑。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国内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原则需要司法职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置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地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职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象爸爸妈妈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害处性。
这一原则需要司法职员在处置未成人案件中既应该注意查清事实,又要准时对未成人进行教育和感化。教育、感化在诉讼的每个阶段都要遭到看重,要正确处置查清事实与教育、感化的关系。查清事实是正确教育的基础,事实不清,就没办法以理服人,很难针对性的拓展教育。但也不可以专注于事实本身而忽略教育和感化。教育和感化是处置未成年人案件的要紧原则。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应该注意挖掘犯罪发生的深层次根源,分析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动因,对症下药,深入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使其真正认罪伏法,并能正确对待将要面临的刑事处罚和履行。
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略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对社会导致了风险,对其依法予以处罚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忽略惩罚或不当的处罚很难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紧急后果,对教育、感化方针的贯彻是不利的。但这种处罚要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可罚可不罚的尽可能不处罚。
4、分案处置的原则
分案处置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离别、分别关押、分别实行。
诉讼程序离别是指未成人与成年人一同犯罪或有牵连的案件,只须没有妨碍诉讼,要分案处置。《中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0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并可以参考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同犯罪案件,没有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
分别关押是指对未成年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手段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中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
《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地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实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分别实行是指对未成年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实行,要同成年人分开,不可以放在同一场合,以预防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好的影响。国内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罪犯的实行场合一般为少年犯管教所。《中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后半段还明确规定:“未成年犯在被实行刑罚期间,实行机关应当加大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实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同意义务教育。
5、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些诉讼权利的原则
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些诉讼权利以外,还应该注意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些一些特别权利。从有关规定来看,主要有两点:
1.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国内刑事诉讼法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公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依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没办法公告的情形外,应当公告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公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些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公告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没办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合出庭的,应另行公告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公告,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根据上述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同意讯问和审判时,可以提出需要,让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法定代理人在讯问、审判时到场,有益于未成人的情绪稳定,也有益于诉讼的顺利进行。为保障诉讼目的达成,司法机关在没妨碍诉讼进行的例外状况时,一般应公告法定代理人到场。
2.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37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第38条还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备本讲解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中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情况的审察。”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时,不但其诉讼地位决定了其行使辩护权的困难,而且未成年人本身这一主体的特征就决定了获得辩护人帮助的迫切性。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未成年人被告诉讼权利的达成具备要紧意义。
6、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
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第三款还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能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名字、住所、照片及可能判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3条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职员不能向外面披露任何可能判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不能查看和摘录,并不能公开和传播。 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有益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预防公开审判可能致使的给未成人导致精神创伤、增加改造的困难程度等不利于其回归社会的消极后果。
不公开审理原则只不过指审判过程不公开,对判决的宣告应公开进行。但依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能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7、全方位调查的原则
全方位调查原则是指司法职员在处置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可以仅从处罚的目的出发,满足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还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情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判断。
全方位调查原则要贯穿刑事诉讼的一直,而不限于法庭调查。贯彻全方位调查原则,可以全方位把握未成的生活活、成长环境,知道其人格、素质等状况,查明犯罪是什么原因和条件。这不但有益于正确处置案件,而且对选择正确的办法和渠道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8、飞速简洁的原则
飞速简洁原则是指在办理未成年案件中,在诉讼的每个阶段,都要尽量地缩短期,提升诉讼效率,简化程序,争取早日结案。简洁是飞速的首要条件,飞速是简化的客观成效,二者相互联系。
对未成年人案件达成飞速简洁原则是为了保证未成年人能尽快摆脱诉讼过程的困扰,防止未成年人冗杂漫长的诉讼过程承受过重的心理负担,以致产生抵触情绪,对其教育和改造产生不好的影响。但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应该注意“度”,在保证水平的首要条件下达成飞速简洁。而不可以草率从事,损害诉讼公正。
2021青少年犯罪如何处罚?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犯罪中一个愈加突出的问题。尽管在国内现代有关犯罪的法律法条中还没出现“青少年犯罪”这一称谓,但作为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中的部分个体因其某些已构成“犯罪”的行为给社会导致的负面影响,已成为世界各国一同关注的热门。《中国刑法》,将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4个阶段:绝对无责任、相对有责任、完全负责任、从宽责任。青少年犯罪应该是:
第一, 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 .指不满14周岁的人对所有紧急风险社会的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有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几种紧急风险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打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从宽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推行了犯罪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阶段的人犯罪,一般又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
18周岁以上的人犯罪,都称为成年人犯罪。依据《中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才对全部的犯罪负责,是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以下八类犯罪承担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打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便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合秩序,情节紧急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偷窃、诈骗、抢夺别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偷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打劫罪定罪处罚。 青少年应该了解的法律常识有一下什么时间:生命健康权是大家存活和进步
的基本权利。珍惜生命、维护健康既是大家的权利,也是大家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要紧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最重要地位。对每一个人来讲,生命和健康都是尤为重要的,所以国内法律规定,公民享有些生命健康权,不容别人侵犯。
2021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
1、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第一应从家庭抓起。培养、教育子女是爸爸妈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一个和睦的家庭,爸爸妈妈教育得当,可以培养孩子培养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生活观,从而有效地预防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2、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主张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知道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程度、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规范的工作状况与预防犯罪的方法。”一个人假如在青少年时期可以遭到好的教育,那样他就大概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不然,假如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大概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
3、社会预防,主如果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大对青少年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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