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轮电动车闯红灯与小型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小型汽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轮电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这样的情况下,是不是仍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01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1日,杨某骑两轮电动车与牟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牟某汽车受损。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牟某不承担责任。涉案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01543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6月27日至2022年6月26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约向牟某承担赔偿责任后,与牟某签订《机动车索赔权出售书》,依法获得代位求偿权利,并诉至法院。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觉得:该保险公司依据定损金额实质支付案外人牟某车险理赔金11010元,并获得牟某签署的《机动车索赔权出售书》,依据《中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原告获得了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牟某对第三者(被告杨某)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
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虽系非机动车辆,但本事故系杨某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直接致使。“汽车、行人应当根据交通信号灯通行”是大家都知道的社会行为规范,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系情节明显、过错较大的违法行为,法律不鼓励违法行为,为弘扬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综合考量双方利益、汽车种类及危险性、被告应承担的事故责任,为达成惩戒和教育的目的,法院酌情认定杨某应为其过错行为而对汽车受损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款1101元(11010元×10%)。
03
法官说法
机动车辆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具备更大的危险性,假如机械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责任分担,极大概出现行人或非机动车辆一方得不到赔偿甚至倒赔机动车辆一方的极端状况。“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立足非机动车辆、行人优于机动车辆,充分体现了人身权优于财产权的现代文明准则,是对弱者一方作适度有利推定的公平原则。
裁判文书具备规范、指导、约束社会行为有哪些用途。两轮电动车一方因闯红灯与小型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小型汽车受损。在非机动车辆方闯红灯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下,倘若法院驳回某保险企业的诉讼请求,可能放纵交通违法行为的滋长。
本案原则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同时,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新年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理念,酌情断定非机动车辆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意在正确引导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弘扬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的比率分担责任。(二)机动车辆与非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驾驶员、行人没过错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适合减轻机动车辆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一方没过错的,承担低于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驾驶员、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辆导致的,机动车辆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别人民事权益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可以证明自己没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