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依据打劫情节紧急程度、打劫数额、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重伤二级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级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构成残疾的,每增加一级,再增加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次打劫犯罪行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犯罪数额每达到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额每达到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